燃气是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的重要能源,燃气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加强燃气经营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山东省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监管等环节作出了系统规定,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依据。
《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监督管理活动。根据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省、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许可工作有序开展。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气源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材料。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公示和作出决定等环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经营类别、经营区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事项,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区域、经营类别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并交回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许可档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燃气安全供应的重要制度安排。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对照许可条件和要求,依法申请并规范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共同维护燃气经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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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18: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