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用户权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以下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拒绝供气行为
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违反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违反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制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服务
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违反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未定期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并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供气安全和服务质量,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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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20:41:21